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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姓名登记便民利民七条规定 详细内容
来源:公安部 作者:姓名 时间:2010-2-21  

公安部姓名登记便民利民七条规定

公安部姓名登记便民利民七条规定

   一、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,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,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,也可以转回原籍。

    二、到西部地区投资、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,可以不迁户口,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,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、生活,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。

    三、在大、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,可以不迁户口。

    四、考取普通高等学校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,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。

    五、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,随父随母自愿选择。(1998年,我国开始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。一些大城市因为社会综合承受能力不足的原因,对实行这一政策设置了一些限制性条件,诸如婴儿随父落户要求达到一定年龄,计划外生育、非婚生育的婴儿不能随父落户等。---编辑注)

    六、取消出国、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。

    七、取消被判处徒刑、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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